抗结核 如何防范肝损害

2011-10-20781
    肝损害是多种抗结核药物常见的不良反应。肝损害会使抗结核治疗中断,甚至成为导致耐药结核病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早期预防、及时诊断、合理治疗是避免或减轻肝损害,最终取得抗结核治疗成功的关键。

  防范措施要“前移”

  药物性肝损害,与患者肝脏的健康状况和肝本身遗传特异质有关。用药前肝脏有病理损害者,如患有乙型肝炎、酒精中毒性肝病和营养不良的患者,抗结核治疗后更易发生肝损害。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丙硫异烟胺、对氨基水杨酸钠等都有肝损害。

  服用含抗结核药物前,应对患者的肝功能状况进行评估。可能发生药物性肝损害的高危人群包括:各种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炎、酒精中毒性肝病、脂肪肝、各种原因引起的肝脏淤血、肝硬化、高龄、严重营养不良,以及合并用药中有导致肝脏损伤的药物。

  对有肝脏基础疾病的患者,或者在抗结核治疗后曾经出现过肝损害的患者,在抗结核治疗前应制定出安全、有效的抗结核治疗方案,在选择抗结核药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体检发现的无症状且病变稳定的结核病,如果肝功能处于失代偿状态,或抗结核药物和其他药物曾经引起严重肝功能损害的患者,可以暂缓抗结核治疗,密切随访患者的结核病病情转归。对于活动性结核病患者,尤其是痰菌阳性的肺结核患者,需要保护肝脏治疗的前提下积极抗结核治疗。

  2、尽量选择对肝脏损害较小的药物,如氨基糖甙及多肽类药物、氟喹诺酮类、乙胺丁醇。利福喷汀、对氨基水杨酸异烟肼均较利福平、异烟肼对肝脏损害较小。

  在抗结核治疗过程中应定期检测肝功能。一般情况下在用药后2周、4周,之后每4周复查一次肝功能,有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厌油腻、肝区疼痛、皮肤和巩膜黄染者应及时复查肝功能。对高危人群更应密切监测。

  “应急”处理要得法

  一旦发现肝功能受损,应作出相应处理。

  调整用药方案  肝功能异常:40单位/升<丙氨酸转氨酶≤80单位/升,可以继续原方案;轻度肝损害:80单位/升<ALT≤120单位/升,病人无症状或仅有轻微症状时,停用利福平、吡嗪酰胺;中、重度肝损害及发生肝衰竭时:停用所有可能引起肝损害的药物。

  进行保肝治疗  首先要加速肝细胞解毒,针对药品对肝细胞产生损伤的机制,应用葡醛内酯、甘草酸二铵、还原型谷胱甘肽及硫普罗宁等加速解毒。同时,还要促进黄疸的消退,防止因胆汁淤积造成肝细胞进一步缺氧坏死。必要时使用促肝细胞生长肽,刺激肝细胞DNA合成,促进肝细胞再生。

  积极处理并发症  若患者发生腹胀,会加重了肠道有毒物质经肝肠循环进入肝脏,致使肝细胞再次受损。处理腹胀的办法包括:补充消化酶、增强胃肠蠕动、酸化结肠、应用乳酶生等。

  改善一般状态  补充足够的液量、热量、维生素,补充蛋白质、支链氨基酸、必要电解质等。尽可能去除影响肝功能的因素,如戒烟酒、抗病毒治疗、减少合并用药,尤其是对肝功能有损害的药物。必要时可采取血滤、血浆置换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