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的通知

2012-07-095120
 
    为了加强抗菌药物的临床管理,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文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精神要求,对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做进一步修订。根据抗菌药物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一、抗菌药分级标准: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分级管理及使用规定
    (一)医院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师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药师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三)临床医生应当严格掌握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四)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临床应用需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门诊不得使用。
    (五)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
    (六)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的操作规定
    1.使用时需填写“玉环县人民医院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审批表”。一式两份,医嘱单和病区药房各备一份。
    2.专家确定为每一临床科室具有高级职称的科主任(特殊情况由医务科授权)和ICU、呼吸内科、感染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临床医师。
    3.审批表上需开方医生和专家医生两个人的签名,如开方医生为专家成员,则需双签名。
    四、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信息设置
    根据抗菌药物三级管理要求,信息科对各级医师的使用权限进行设置,不得超权限使用。如遇特殊并需要超权限时,可由上级医师授权,时间限为24小时。
 
 
      二O一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