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2-08-275605
    
    为了加强抗菌药物的临床管理,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文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精神要求,对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做进一步修订。根据抗菌药物安全性、疗效、病原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一、抗菌药分级标准: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但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安全性、疗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等方面存在局限性的抗菌药物,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抗菌药物;
    4.新上市,在适应症、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抗菌药物;
    5.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抗菌药分级管理及使用规定
    (一)医院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师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药师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特殊使用级药物在住院部使用由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无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主任同意开具处方或医嘱。门诊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级药物。急诊处方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或科主任开具,一次处方不得超过3天。限制使用级抗生素在门、急诊由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使用;在住院部由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使用。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ICU、呼吸内科、感染科抗菌药分级管理及使用参照上述标准降低一个等级。
    (三)临床医生应当严格掌握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四)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临床应用需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门诊不得使用。
    (五)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专家小组成员见《玉环县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及管理方案》(玉医[2012]24号)。
    (六)越级使用高于权限额抗菌药物的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量仅限于1天用量。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与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下列情况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1.感染病情严重,具有相应级别处方权的医师无法及时到场处方药物;
    2.患者感染治疗需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无法或没能进行会诊时;
    3.已有客观依据表明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的操作规定
    1.使用时需填写“玉环县人民医院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审批表”。一式两份,医嘱单和病区药房各备一份。
    2.专家确定为每一临床科室具有高级职称的科主任(特殊情况由医务科授权)和ICU、呼吸内科、感染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临床医师。
    3.审批表上需开方医生和专家医生两个人的签名,如开方医生为专家成员,则需双签名。
    四、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信息设置:
    根据抗菌药物三级管理要求,信息科对各级医师的使用权限进行设置,不得超权限使用。如遇特殊并需要超权限时,可由上级医师授权,时间限为24小时。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